2013年07月03日09:14来源:中评社字号:
对外国公民进行大规模的网络监控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外国情报监听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中白纸黑字的写明,允许收集“外国情报信息”。可这种授权远远超过了反恐或者国家安全的必要范围。其中所谓“外情报信息”定义为“同美国的外交事务相关的……外国势力或外国地区的相关信息”。在最早的《外国情报监听法》中,除非美国公民被怀疑是“外国特工”,否则就无法成为监控目标。但2008年通过的修正案打破了这种限制。《外国情报监听法》默许了对美国本土以外的非美国公民进行监控活动,这种监控可以涉及到极其私人的信息——只要是和美国外交事务“相关”。这种模糊的修辞足够让美国政府去监控任何种类的外国通讯,只要他们认为这种通讯在某种程度上和美国外交利益“相关”即可。
对于那些不太熟悉美国监控历史的外国人来说,这可不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但要是他们知道国家安全局如何进行细节操作的话,可能就更高兴不起来了。被国家安全局监控的个体永远都不会知情,整个监控的授权过程全部是秘密进行。法院的判令和指导文件全部是高度机密。响应政府要求的网络公司都被下了封口令或被迫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外国公民来说,这一切的监控行为都是由一个和他们毫无关系的外国政府提出,再由一个秘密的外国法庭进行批准,他们想上诉都不知道该找谁。
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海外监控,美国也具备其独有的优势和条件。在过去,受到通讯设备的限制,如果国家安全局想窃听国外通讯,只得在当地设立站点,对外国公民之间的通讯进行即时拦截。但如今,网络上的信息流动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大部份都设立在美国境内。外国公民的通讯交流很大程度要经过美国本土的服务器,就算其中没有任何美国公民参与。外国公民使用谷歌邮箱,脸谱网或者推特——这些来自全球各地数以亿计的信息统统涌入设立在美国本土的服务器中。
不论是从技术上,还是法律上而言,都没有有效的措施对美国政府的监控行为进行监管,网络用户寄希望于网络公司能够守住隐私的大门。幸运的是,有些美国本土的网络公司恪守隐私优先的原则,视自己为监控程序的重要环节。2007年,雅虎便因为尊重当地法律优先,和《保护美国法(Protect America Act)》进行角力,最终失败。而在最近,一家不知名的公司同国家安全局对簿公堂,最终令《外国情报监听法》的法庭裁决国家安全局违法宪法第四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