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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0日07:23|来源:央视|字号:
摘要:各地集中查处网络造谣、传谣案件,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又是如何?今天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解说:
除此之外这一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七万多条,这是截至今天晚上19点,新浪微博涉及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讨论的数量。当中国的网民规模已达5.91亿,这条高压线,能否为更好的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同时也能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网络边界,让人们依法充分行驶,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司法解释落地之后,人们期待更好的执行。
白岩松:
其实我个人不太同意刚才短片中用的高压线的一个词,我觉得用线,或者说用一个边界这样的概念,可能更加准确,否则高压线这样的一个词容易引起误读, 接下来我们会去改。但是不管你站在哪一个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不管过去的一些日子里怎么样在议论各地纷纷落网的很多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怎么样,但是有一点我想我们必须要达成共识。如果想要去列出一个边界来,就必须让法律来扮演这样的一个角色,在依法治国这种已经深入人心的前提下,依法“治”网是必须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去担心,或者怎么样出台相关的很多很多的东西,因此今天的依法“治”网,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要赞一下。但是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再去探讨这些相关的这种细节,包括今天的很多条款究竟怎么样,接下来如何去丰富完善它,我觉得都是题中应有之意。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今天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既有Yes,又有No,那么从Yes的角度来说,诽谤信息假如被转发达到了五百次就可以判刑,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这里人家特别强调说有很多这种真实信息,你凭什么给人家删了。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等等,这底下都有,这属于Yes,法律这条线是要管和处罚的,但是同时也不能过宽的去使用它,这也正是我说为什么不同意高压线这三个字的一个重要的理由。我们来看,行为人不明知而为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就是说自己并不清楚,哪怕转发了,那个信息是不对的,但是也不构成诽谤罪。第二个网络举报,在目前网络反腐越来越深入人心,而且这个中纪委包括跟监察部已经建了自己的网站的情况下,网络举报即使部分内容失实也不属于诽谤罪,这是支持网络反腐的。
第三个,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了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费用,也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他人相关犯罪不明知,即使客观取得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我觉得正是这边有Yes,正是这边有No,因此中间的这条线就是一个边界,而不能理解成是高压线这样一个概念。接下来我们也要连线司法专家听听他是怎么解读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阮齐林,阮教授您好。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
您好。
白岩松:
您怎么看待今天高法和高检出台的针对互联网相关犯罪的司法解释,它一方面在约束方面,同时在保障方面它的分寸拿捏是,你理解怎样?
阮齐林:
这个司法解释,特别值得重视的说,一方面要求严打网络犯罪,另一方面要注意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注意到这两者的平衡,这是这个司法解释令我们感到欣赏的地方。尤其是提出来,如果传播了或者是散布了信息,但是不明知的这种情况下,或者是举报不实的,这个不认为犯罪。另外一点还是特别注意到法的明确性,它主要的把惩治网络谣言的问题落实在诽谤罪上,而诽谤罪是一个传统的罪名,这种罪名要求对他人的名义造成严重的损害,这个构成犯罪。因此落到这个地方可以保障构成明确性和具体性,以免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损害到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白岩松:
阮教授其实刚才我也说了一番话,可能很多人会去想这个问题,我说首先一个大利好,咱们先不谈细则,就是用法律来界定这样的一条线,来去管理新兴事物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利好,我相信这一点您也一定同意。
阮齐林:
对,这个是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我们已经进入到一个网络的时代,自然要考虑这样的问题。
白岩松:
好,一会会有具体的问题再向您请教,我们来看刚才阮教授也特别提到,今天下午相关的高法的新闻发言人在谈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时候,谈了五个需要,第一个是打击扑面而来的这种利用互联网来犯罪的这种现实的需要。其中第四条还特别强调,制定出台解释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也正是这几条组合在一起,包括刚才我们说的Yes和No,这条线我们可以不把它看作是一条有颜色,或者是用高压,或者是用其他的词去界定,它就该是一条法律的线,接下来我们就去看,就像过去有很多人担心,如果这样,我有些行为不注意,是不是也犯罪了?不会。我们接下来看相关的解释。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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