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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松评网谣司法解释:一边打击一边保障!【3】

2013年09月10日07:23|来源:央视|字号:

摘要:各地集中查处网络造谣、传谣案件,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又是如何?今天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孙军工: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量化入罪标准。

解说:

诽谤信息被转发五百次就可以入罪,应该说这是今天的司法解释中最被大家关注的一个数字。

孙军工:

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司法解释在本项中,对于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做了一个区别的规定。

解说:

入罪标准的确定,让认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门槛更加清晰,而另一方面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排除了一些行为。

孙军工:

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解说:

在这样的标准下,广大网民所关注的网上言论,特别是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会不会受到影响,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也做出了解释。

孙军工:

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于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说:

解释还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处罚问题。

孙军工:

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智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解说:

不知道,不追责,还体现在所有网络犯罪中。

孙军工:

需要强调的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防止扩大打击面。本条明确规定,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白岩松:

好,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阮齐林,阮齐林您好。

阮齐林:

您好。

白岩松:

您也注意到了,今天下午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中,一方面是约束和打击,另一方面有很多但是和如果,您怎么看待这么多的但是和如果,它在防范什么,担心什么?另一方面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是否好实施?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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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司法解释,白岩松,网络谣言,规范司法行为,阮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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