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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新聞媒體報道應該尊重辦案機關【2】

2013年06月04日08:42來源:法制日報字號:

摘要:部分新聞媒體似乎有意識地在暗示讀者或者觀眾,案件發生在公共場所,是有人主動上門挑舋﹔是有人尋舋滋事,然后才有當事人的出手傷人。

新聞媒體在報道這類案件的時候,一定要尊重事實,不要在脫離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為行為人開脫。從價值層面來說,葉海燕的觀點值得尊重,但是,從事實層面來說,如果允許以違法的方式損害他人的權利,那麼,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特征就在於,可以不同意別人的觀點,但是,必須尊重別人的權利。假如認為自己的人身受到損害,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假借防衛,或者防衛過當,採取過激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那麼,最終的結果必然會將自己置於尷尬的境地——以捍衛自己的權利為發端,可最終卻損害了他人的權利。

部分新聞媒體似乎有意識地在暗示讀者或者觀眾,案件發生在公共場所,是有人主動上門挑舋﹔是有人尋舋滋事,然后才有當事人的出手傷人。但是這些都是一些新聞媒體的採訪報道,是否是事實,是否有確鑿的証據來証明,還需要司法機關來認定。毋庸諱言,近年來很多新聞報道都是有傾向性的,或有意無意地放大一些事實,或有意無意地回避一些事實,讀者的判斷或多或少都會受到這些報道的影響,而出現一葉障目不見泰山的情況。這樣的教訓已經不是一兩次了,媒體和輿論都應該提高警惕,一些所謂當事人的口述未必就是真相。

認定查清事實真相是公安機關的事情,新聞媒體在報道和評論的時候不能進行無端的猜測。隻有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才能得出合理的結論。即使有人上門尋舋滋事,隻要其行為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那麼,當事人就不該採取暴力的方式進行驅趕。正因為是公共場所,所以,當事人才應該心平氣和地與到訪者進行辯論,而不能採用粗暴的方式損害他人的權利,將事態擴大,從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新聞工作者一定要學會用事實說話,通過善意地引導,讓公眾更好的表達自己的意見。千萬不能推波助瀾,讓事態進一步惡化,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影響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

(喬新生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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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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