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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新聞媒體報道應該尊重辦案機關

2013年06月04日08:42來源:法制日報字號:

摘要:部分新聞媒體似乎有意識地在暗示讀者或者觀眾,案件發生在公共場所,是有人主動上門挑舋﹔是有人尋舋滋事,然后才有當事人的出手傷人。

廣西博白的社會工作者葉海燕因為持刀傷人,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新聞媒體在評論這則社會新聞的時候,認為事出有因,很可能是因為這位社會工作者通過特殊的方式抗議校園侵害兒童案件,而被當地一些市民圍攻,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盡管當地公安機關已經公布了有關案件事實情況,並且公開了鑒定報告,但是,此類說法仍然不絕於耳。這一方面說明新聞媒體已經出現了“質疑綜合症”——對官方的說法一律表示質疑,隻要打著為弱勢群體說話的幌子,就能得到新聞媒體毫無保留的支持,不管其行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也說明,一些人為了表達自己的訴求,已經開始使用特殊的手段炒作自己。

隻要公民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可是,如果把言語上的沖突上升為肢體上的沖突,甚至採用暴力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那麼其行為就已經構成違法,當地執法機關應當介入,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

當前我國性犯罪多發,一些犯罪分子公然將自己的手伸向那些缺乏辨別能力的未成年人。將這些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不僅可以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向社會傳遞清晰的信息,中國的司法機關不會姑息,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社會組織是保護婦女兒童的重要力量,他們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表達自己的主張,也可以通過自己的實際行動捍衛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但是社會組織及其發起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如果為了表達自己的觀點,而採取非法手段,那麼,其行為非但不應予以支持,反而應當受到社會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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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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