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19日16:15來源:新浪博客字號:
摘要:當美國國會參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提問,《琉球歸還條約》將如何影響釣魚台列嶼主權之決定時,國務卿 William Rogers 回答:“此條約全然不會影響到釣魚台列嶼之法律地位。” |
5月26日,日本右翼分子在日本海上保安廳巡視船掩護下,進入釣魚島中國領海,中國3艘海監船前去驅逐。視頻中,日本巡視船見到海監船接近后,打出“中國公務船接近非常危險”的電子標語,並開始阻撓中方接近日本右翼分子漁船。
台灣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宋燕輝日前在“兩岸共同保釣學術研討會”中表示:釣魚島的控制已由單方轉為雙方,但是由於目前雙方都為對方設下了紅線,使得釣魚台列嶼目前仍存在於不穩定的狀態﹔美國承認日本有釣魚島的管轄權而非主權。
“兩岸共同保釣學術研討會”由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兩岸法政問題研究中心和台灣兩岸統合學會主辦、大陸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協辦。兩岸重要的國際法、國際政治及兩岸關系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
有關美國的態度方面,宋燕輝認為,台灣位居東亞與西太平洋地區第一島鏈與第二島鏈銜接重要位置。日本非常擔心中國大陸突破第一島鏈,推進到第二島鏈。因此,在戰略考量上,日本認為釣魚台非常重要,一再拉攏美國介入。美國方面也不願看到兩岸在東海釣魚台問題上聯手,此不利其戰略部署。美國加碼介入,雖有制約釣魚台問題之處理,但也使此爭端更加復雜化。
宋燕輝表示,美國對釣魚台問題所採立場,在“管理權”與“主權”上是有差別的。美國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約》,在1953-1971年期間托管釣魚台列嶼。1953年美國琉球民政管理局發布第二十七號聲明(U.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s Proclamation),其中界定北緯29度以南西南群島包括釣魚台列嶼。1971年美國與日本簽署《琉球歸還條約》,1972年生效,釣魚台列嶼行政權之歸還包括在條約適用范圍內。在美國行政管理期間,其海軍曾將赤尾嶼作為炸射場,美國政府因此付給古賀辰四郎之子Jinji Koga 美元$11,000 作為租金.。1972年后,日本行使行政管理權,也付租金給栗原家族。
1971年美國參院在審議是否批准《琉球歸還條約》時,國務院官員表示:盡管美國將行政管理權交還日本,但對中國大陸、台灣與日本各自所採釣魚台列嶼主權主張持中立立場 。此行政權之歸還不影響任何一方島嶼主權主張。
當美國國會參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提問,《琉球歸還條約》將如何影響釣魚台列嶼主權之決定時,國務卿 William Rogers 回答:“此條約全然不會影響到釣魚台列嶼之法律地位。”
美國官方立場與文書也顯示,美國並沒有將釣魚台主權轉移給日本。美國國務卿於1971年5月26日致“中華民國政府”駐美大使沈劍虹之正式復會,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不能對日本在轉讓該列嶼行政權予美國以前原持用之法律權利予以增添,亦不能因交還其原自日本所獲得者,而減少‘中華民國’之權利。”此為具體表現美方對釣魚台列嶼爭端立場之歷史文件,而美方之立場迄今無改變。因此,從美國的立場應該可以看出,美國是不同意日本有權國有化釣魚台列嶼。
最近基辛格的電報解密,可以了解美國否認釣魚島主權屬於日本。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釣魚島的管轄權移交給日本,美國政府始終認為,這一移交行為“沒有增加或減少日本對釣魚島的法律權利”。另外在一份1975年4月3日美國國務院對美國海灣石油公司計劃在釣魚島海域鑽井一事回覆美國駐日使館的電報中稱,美國政府強烈建議美國的石油公司不要在釣魚島爭端海域進行勘探或開採,美國政府並不認同釣魚島的主權就是日本的,而是認為釣魚島的主權有爭議。對於釣魚島爭端,此前披露的美國政府內部文件稱,正是基辛格親自敲定管轄權不等於主權,他同時指出,對於主權議題,美方不應該支持任何一邊。
美國雖然不支持日本擁有釣魚台列嶼的主權,但是同意釣魚島處在日本管轄之下。2013年4月29日訪問美國的日本防衛大臣小野寺五典與美國國防部長黑格舉行會談,有關釣魚台列嶼的問題,黑格表示,“美國政府對於釣魚台列嶼最終主權歸屬不採取特定立場,釣魚台列嶼在日本的管轄權下,是美日安全保障條約適用的范圍”。日本媒體報道,小野寺與黑格(Chuck Hagel)在美國華府舉行會談,對日本政府意義重大,確認了釣魚台是美日安全保障條約適用范圍。
與會學者大多認為,日本如果無限擴張美日安保條約在釣魚島上的適用范圍,可能會誤導日本民眾對釣魚島法律地位的認識,這對於解決釣魚島爭端是極為危險的。
(注:本文轉載自“戰略關注-新浪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