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2日08:46來源:鳳凰博報字號:
摘要:於是筆者以為,此次公安局以及媒體或網友公開李天一的真實姓名,正是出於對李天一案的依法辦案和公正審判的輿論監督及滿足大眾知情權的需要,沒有什麼不妥。 |
作者魯國平
“坑爹少年”李某某輪奸案昨天又起波瀾。對於新律師在聲明中提出的未成年人保護、酒吧違反“禁酒令”、將作無罪辯護等問題,引起了網上熱議。從此案目前的事實和証據來說,如果律師要為李某某作無罪辯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認為這不符合常理,可以算是一種強行的無罪辯護。(07月11北京日報)
明明是一起涉嫌強奸並且是輪奸的惡性案件,一起公眾輿論聚焦和民憤極大的惡性案件,日前卻被李天一案新律師定性為無罪,聲稱要做無罪辯護。雖然代理人為嫌疑人辯護乃是職責所在,可這要多大的勇氣和低劣職業道德才能說出這話?難怪上月底,李雙江夢鴿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強奸案的代理律師宣布請辭,原來其請辭原因就在這裡:實在滿足不了當事人家長的重托——做無罪辯護!不過正如法律專家所說,“經過公安機關反復偵查和檢察機關已經向法院提起公訴”就不存在無罪的可能了。李天一案新律師憑什麼做無罪辯護?
盡管“對於作無罪辯護的原因和依據,這名律師表示由於涉及辯護技巧和詳細案情,目前不方便透露。”但筆者相信,辯護技巧再牛,也總不能顛倒黑白吧!此外難道新律師掌握其他足以顛覆案情走向的新証據?也不太可能。最后隻有一種最大可能,在李天一未成年人身份上大做文章。
而從日前李天一案新律師頻頻發聲的語境中可以判斷,他們似有以李天一是未成年人,把其所犯罪過的責任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全部推諉到其他人或單位身上的企圖。比如,一指責媒體濫用真實姓名,沒保護行凶少年的權利﹔二抱怨酒吧違反“禁酒令”,讓李某某被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到賓館開房。
先來說第一條,的確,國家有法律明文規定需要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特別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顯然,公安局以及媒體或網友公開李天一的真實姓名從法理上講已經侵權,但是我們試想一下,在目前我國的法制環境下,如果不是媒體公布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包括背后特殊的家庭關系和背景,這個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判嗎?
事實上,有人例舉外國媒體的做法來反証中國媒體在這次李天一案中大肆引用未成年人的姓名來做新聞的行為不對,就是沒提及,一個有著完備權力制衡手段的社會法制環境下根本不必要去多利用公共輿論的力量懲惡揚善。相反,在當今法制不完善的中國,對於那些特別有錢有勢的家庭未成年人子女犯罪就需要曝光,這是中國國情所決定了的,當然子女姓名可盡量匿名,可家長必須公開。像李天一案新律師聲明還稱,媒體等有義務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群眾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們雲雲,純粹是無稽之談。他作為監護人,本身便有有失監管責任。為表示公正,筆者曾建議未成年人子女犯罪可以讓其監護人父母代罪一部分。好像很過分,然而不如此,不足以遏制近年來犯罪低齡化越來越烈的傾向。
於是筆者以為,此次公安局以及媒體或網友公開李天一的真實姓名,正是出於對李天一案的依法辦案和公正審判的輿論監督及滿足大眾知情權的需要,沒有什麼不妥,何況李天一已經屬於屢教不改的頑劣子弟,並且改名在先,甚至年齡有爭議?法律規定的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是保護那些因為年少無知或意志薄弱等原因導致的犯罪青少年,不至於曝光隱私進一步影響到其今后的人生改造或成長,卻不是保護危險青少年屢教不改和想逃避法律制裁以及家長推諉其監護責任的。這是兩個概念,也是區別需不需要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關鍵分水嶺。
其實,無論姓名侵權不侵權,甚至即使其李天一案新辯護律師認為,酒吧違反“禁酒令”等等,弦外之音好像李天一后來的強奸和輪奸行為與被酒吧人員陪酒勸酒等有“直接”關系,也消除不了其作為未成年人的李天一犯罪事實。李天一案的性質決定了其必須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畢竟法院不是個別人家開的。總之,筆者就不明白,面對這樣証據確鑿的惡性案件,李天一案新律師憑什麼做無罪辯護?他們以及犯罪嫌疑人監護人的自信何在?
也許這些疑問需要到法庭辯護時才能揭曉,我們將拭目以待,但如此膽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拋出無罪辯護論本身不僅二次極大傷害了受害者感情,同時更是一種對當今法制和大眾以及社會媒體包括輿論的蔑視。據了解,“李天一案新律師之一的王冉,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工作﹔離職后創辦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網友驚嘆:難怪這麼牛皮,這下夢鴿可找到能滿足她的律師了!只是他的身份是否適合做李天一案辯護人,還值得關注。因為根據檢察官法:檢察官離職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注:本文轉載自“魯國平--鳳凰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