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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發:“勸退細則”是殃及池魚的“反制裁”

2013年09月09日10:03|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字號:

摘要:處置“校鬧”同處置“醫鬧”一樣不能簡單了事,而是要多開辟“對話”途徑化解多方矛盾。

“家長對幼兒園老師的精神或肉體進行傷害、通過‘鬧園’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提供虛假信息獲得園位的……如有上述情況,園方可以無條件勸退或除名。”恰逢開學,一則“幼兒園無條件勸退細則”的帖子在微博和一些幼教論壇熱傳。這並非官方工作指導,而是廣東一民營幼兒園園長根據自己日常工作有感而發的“內部”指導性做法。(9月8日《長沙晚報》)

按規定,學校有自主辦學權對學生有“勸退勸”,但勸退勸不能濫用,一般是針對學生嚴重違紀屢教不改的行為而設定的一種“懲罰”性教育措施,即便如此出發點也是為了“教育”孩子。而這所幼兒園的“勸退細則”卻沒有體現這一理念,只是拿孩子當做要挾家長的“武器”,進行自我防衛“維權”罷了。

實際上,一個幼兒園的孩子,幾歲的樣子,再怎麼違紀也不至於到了“勸退”的程度,除非是老師實在無能或“懶政”。再說,學校也不能輕易剝奪孩子受教育的權利。與大人發生沖突,拿孩子說事也違反了師德操守,更是涉嫌違法之舉。真正有愛心的教育工作者,是不忍心“懲罰”幼稚純真的孩子的。

從“勸退細則”的六條來看,現實中確實有此現象存在,但畢竟只是極少數家長如此做。這些行為無疑侵犯了老師們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教育秩序,學校應該予以正當防衛積極維權。但應對措施是錯誤的,不能綁架孩子的教育權來制裁鬧事的家長。

第一條家長傷害老師,直接由學校保安干預防衛或報警處理便是。第二條家長傷害對方孩子,學校老師有保護孩子的義務,也可報警處置,或讓家長互相打官司維權。第三條家長“鬧園”沒有向園長反應的“越級”上訪,家長沒有錯。反應給園長,難免會護短和做表面文章,向上級部門反應是正確合規的。第四條對家長不實言論學校可以報案,由職能部門追究“謠言”“毀謗”方面的相關責任。第五、六條都可報告給有關部門處理,自己也要作好防御性把關。

說到底,這個“勸退細則”是違法的。學校辦學,應該遵循教育法、教師法條例,而不能超越國家法律而自設“私法”、“家法”。學校和老師的維權也隻能依法維權,而不能通過制裁孩子維權。這種行為是“拿軟的捏”,是“以惡制惡”、“以暴制暴”,對解決問題無益,作為傳播文明法治的校園出此下下策實在是不該。

處置“校鬧”同處置“醫鬧”一樣不能簡單了事,而是要多開辟“對話”途徑化解多方矛盾。“勸退”孩子的威懾力是有限的,弄不好還會更加激化矛盾甚至“逼”出一些更加聳人聽聞的大事來。要制裁也隻能依法制裁,對無理取鬧者,除自衛外,還可請求施法保護,不管怎麼樣都不能殃及孩子。(徐大發)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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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家長,維權,制裁,孩子,勸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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