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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情报战,一盘越下越大的棋【2】

2013年06月25日08:53来源:中评社字号:

摘要:一束白光,平淡无奇,但通过三棱镜的折射,却可以被拆分出七色彩光的本来面目;情报工作同样也是这样,在全世界每天庞大的通话、短信、上网信息交换中,需要将浩如烟海的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以威胁程度、敏感程度作为标准分门别类,才能实现从中提炼出情报的目标。

这违法吗?

斯诺登一“放炮”,舆论哗然,最不满的当然是美国公众,凭什么你NSA能这么胡作非为,偷偷摸摸地监控普通美国公民啊?这不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么?个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美国的有关部门自然没闲着,先是美国总统奥巴马出来替NSA辩护,紧接着是一帮参议员纷纷发言声援,说这么干是国会早就批准了的;前两天现任FBI局长的罗伯特.米勒也公开表示,如果当年就有棱镜计划,没准9.11恐怖袭击都已经被阻止啦。

最核心的一点,NSA的行为是否违反美国法律?

美国在立国之初,对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个人通讯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加以保护,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公民,后经判例扩展到禁止执法机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隐私)、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等,把个人通讯自由视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那么,棱镜计划是在公然挑衅法律吗?

不,因为它有个最坚实的后盾:《爱国者法案》。

2001年9月11日,两架民航客机被劫持后撞向世贸大厦,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这也是美国本土第二次遭到如此严重的袭击(第一次是日本偷袭珍珠港,而9.11袭击中的死亡人数比珍珠港还多593人)。一时间,举国上下都要求加强戒备、严惩凶手,小布什总统则顺势推出了《爱国者法案》。

在震惊和愤怒之中,在一边倒的气氛下,这部法案以压倒性的优势在参众两院顺利通过(参议院的投票是惊人的98:1),经总统签署而成为了法律。

制定者很清楚,《爱国者法案》的威力巨大,甚至可以说挑战了美国宪法的许多原则;因此,为了避免它日后被滥用,特意给它加上了一个很特殊的“日落条款”,也就是这个法律中许多规定的保质期只有4年,过期就自动作废。不过之后,在任总统数度签署法令,把其中大部分条款的“保质期”加以延长。

这其中就包括了第二部分“加强监视操作”,把执法机构的情报采集权限大大扩充,授权它们在反恐、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下,可以通过窃听、监视公民的通讯等手段来搜集情报。

《爱国者法案》倒并没有滥开授权之门,执法机构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比如,要有一个特别的反恐法庭的3位法官的书面批准。

而这一部分,就成为了NSA行动的最好依据。

对照传说中“棱镜计划”的内容,结合美国官员们的辩解,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对特定、具体的嫌疑对象,比如国外情报机构、恐怖分子,美国执法机构是有权进行窃听监视的,而对本国普通公众不能这么干。奥巴马对此辩称,对于普通美国公民的电话并未进行窃听,NSA搜集的只是通话的时间、号码、时长等记录,而这些早有判决裁定并不属于个人隐私。

美国法律只规定了对本国公民的通讯自由的保护——换句话说,如果NSA侵犯到了其他国家公民、组织的利益,美国法律就管不着了。

美国在互联网技术上的优势目前依然是一骑绝尘的,且不说最热门的世界几大网站几乎都隶属美国公司,全球13台根域名服务器里头,有9台都攥在美国手里呢,想要进行信息监控并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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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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