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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外交:香港为何没应美方要求拘捕斯诺登?【2】

2013年06月27日15:08来源:凤凰博报字号:

摘要:在斯诺登事件上,香港律政司有收到美国临时拘捕令的要求,但无收到正式移交逃犯的要求。

第一,美国政府向斯诺登提出的刑事指控,特别是第一及第二项,即未获授权洩露国防资料和情报资料,是他们认為在一九九六年美国与香港所签订的协议第2条下,属於哪一条条款。我刚才已说,他们对斯诺登提出的起诉,一定要在属第2条下的罪行才可提出移交,所以我们要求澄清他们所依靠的是第2条下的哪一条条款。

第二项我们要求的资料涉及美国政府将会依赖的证据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因為文件中并无清楚交代他们将会用的证据,而当中在香港的法律会衍生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澄清。

第三,都是一些其他基本资料需要澄清,我可以举两个例子。例如在我们有的资料和文件中,发现斯诺登的英文名字有出入。在外交文件用的名字是Edward James Snowden,在我们有的入境纪录中,斯诺登的名称是Edward Joseph Snowden,所以外交文件用了James这个middle name,入境纪录中是Joseph这个middle name,而美国司法部提交的美国法院文件只用Edward J. Snowden这名字。这三个名字并非完全一致,故此我们认為有需要澄清,否则,当发出临时拘捕令时,可能引伸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留意到美国提供的文件提及斯诺登持有美国护照,但文件中没提及此护照的编号。在确认某人身分时,我们认為护照编号是相关资料。所以除了刚才所说其他法律问题,包括刑事罪行、证据等其他问题外,我们亦要求美国司法部提供这方面的基本资料。

另外,如刚才所说,有报道提及美国政府机构入侵香港电脑系统。就此事,我们於上星期五下午发出的要求提供资料的信件,亦有就这方面向美国司法部提出,因為这方面的情况,将影响我们考虑美国政府对斯诺登提出的指控会否被认定為政治检控,或因為斯诺登的政治意见而受美国政府的政治检控。因此我们认為需要求美国政府作出澄清。

眾所周知,斯诺登於上星期日(六月二十三日)早上自行以合法的正常途径离开香港,直到斯诺登离港那一刻、那一分鐘,美国没有回覆律政司要求的进一步资料。因此,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律政司不可能、亦无法律基础要求香港法官签发临时拘捕令。在没有临时拘捕令的签发下,香港特区政府没有法律依据限制或禁止斯诺登离开香港。

在整件事的处理上,律政司的态度及採取的标準一直非常清晰。律政司没有刻意放生斯诺登,更没有刻意放缓处理美方要求的步伐。相反,如刚才所说,我们一直以香港法律、香港与美国之间的协定及香港的法治精神处理这事。亦如我刚才简述一样,一直有与美方相关部门保持联络。

直到现在,美国政府仍未回覆上星期五保安局向美国政府致函要求澄清有报道指美国政府机构入侵香港电脑系统的查询,亦无回覆律政府上星期五的信件,亦有提及入侵香港电脑系统一事。到目前為止,美国政府并无回覆保安局或律政司。

香港作為一个国际金融、经贸及资讯中心,网络保安十分重要,特区政府非常关注香港电脑的保安问题,我们将继续跟进事件,亦希望美国政府可尽快向香港市民作全面和令人满意的交代。多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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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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