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7日15:08来源:凤凰博报字号:
摘要:在斯诺登事件上,香港律政司有收到美国临时拘捕令的要求,但无收到正式移交逃犯的要求。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昨日(六月二十五日)与传媒谈斯诺登事件的谈话全文︰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就斯诺登事件,近日律政司这两天收到很多传媒查询。我希望借此机会向大家讲几件事:
第一,美国与香港就逃犯移交的事宜,正如我以前说过,是根据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移交条例》及美国与香港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签署的协定所规范。因此,任何由美国就逃犯移交或相关的要求,包括临时拘捕令的要求,均须依据这条法例及协定规管。
其中一项法律要求,是美国政府提出的刑事指控,必须為协定第2条下描述的刑事罪行,相关涉及的行為亦同时构成香港的罪行,两个条件其中一个不成立不可以进行引渡,亦有第三方面的考虑,就是移交的要求是不可以涉及政治检控或因為某人的政治意见而作出的检控。
在斯诺登事件上,香港律政司有收到美国临时拘捕令的要求,但无收到正式移交逃犯的要求。
要求发出临时拘捕令的文件在香港时间六月十五日(星期六)下午收到。文件显示美国政府向斯诺登提出三项指控。第一项是未获授权披露国防资料,第二是未获授权披露情报资料,而第三项是窃取国家财物,即相关资料。律政司国际法律科的同事在收到文件后,随即研究美国政府向斯诺登提出的刑事指控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及审视其他所需的基本资料是否足够。
在六月十七日(星期一),律政司同事以电邮方式通知美国司法部,香港正草拟一份问题清单,希望澄清相关需要的资料。
在六月十九日,美国司法部要求与我联络。因应美国政府的要求,我在六月二十日早上(香港时间)与美国司法部部长进行通话。在简短的通话过程中,我向美国司法部部长明确提出两点:
第一点是就美方提出临时拘捕令的要求,我们会严格依照香港的法律和一九九六年香港和美国所签订的协议处理;第二,斯诺登这件事的情况复杂,所以律政司的同事需要一点时间处理,但会尽快回覆,并指出预期应该可以在(香港时间)上星期五或之前向美方提交我们要求的资料。
在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早上(香港时间),特区政府透过保安局致函美国政府,要求就有报道指美国政府机构入侵香港电脑系统作出澄清。同日(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即美国时间星期五早上,律政司以电邮及速递方式致函美国司法部,要求美国政府就临时拘捕令的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我们要求的进一步资料包括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