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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聊外交:香港為何沒應美方要求拘捕斯諾登?【2】

2013年06月27日15:08來源:鳳凰博報字號:

摘要:在斯諾登事件上,香港律政司有收到美國臨時拘捕令的要求,但無收到正式移交逃犯的要求。

第一,美國政府向斯諾登提出的刑事指控,特別是第一及第二項,即未獲授權洩露國防資料和情報資料,是他們認為在一九九六年美國與香港所簽訂的協議第2條下,屬於哪一條條款。我剛才已說,他們對斯諾登提出的起訴,一定要在屬第2條下的罪行才可提出移交,所以我們要求澄清他們所依靠的是第2條下的哪一條條款。

第二項我們要求的資料涉及美國政府將會依賴的証據的一些相關法律問題,因為文件中並無清楚交代他們將會用的証據,而當中在香港的法律會衍生一些問題,所以有必要澄清。

第三,都是一些其他基本資料需要澄清,我可以舉兩個例子。例如在我們有的資料和文件中,發現斯諾登的英文名字有出入。在外交文件用的名字是Edward James Snowden,在我們有的入境紀錄中,斯諾登的名稱是Edward Joseph Snowden,所以外交文件用了James這個middle name,入境紀錄中是Joseph這個middle name,而美國司法部提交的美國法院文件隻用Edward J. Snowden這名字。這三個名字並非完全一致,故此我們認為有需要澄清,否則,當發出臨時拘捕令時,可能引伸法律問題。

另一方面,我們留意到美國提供的文件提及斯諾登持有美國護照,但文件中沒提及此護照的編號。在確認某人身分時,我們認為護照編號是相關資料。所以除了剛才所說其他法律問題,包括刑事罪行、証據等其他問題外,我們亦要求美國司法部提供這方面的基本資料。

另外,如剛才所說,有報道提及美國政府機構入侵香港電腦系統。就此事,我們於上星期五下午發出的要求提供資料的信件,亦有就這方面向美國司法部提出,因為這方面的情況,將影響我們考慮美國政府對斯諾登提出的指控會否被認定為政治檢控,或因為斯諾登的政治意見而受美國政府的政治檢控。因此我們認為需要求美國政府作出澄清。

眾所周知,斯諾登於上星期日(六月二十三日)早上自行以合法的正常途徑離開香港,直到斯諾登離港那一刻、那一分鐘,美國沒有回覆律政司要求的進一步資料。因此,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律政司不可能、亦無法律基礎要求香港法官簽發臨時拘捕令。在沒有臨時拘捕令的簽發下,香港特區政府沒有法律依據限制或禁止斯諾登離開香港。

在整件事的處理上,律政司的態度及採取的標準一直非常清晰。律政司沒有刻意放生斯諾登,更沒有刻意放緩處理美方要求的步伐。相反,如剛才所說,我們一直以香港法律、香港與美國之間的協定及香港的法治精神處理這事。亦如我剛才簡述一樣,一直有與美方相關部門保持聯絡。

直到現在,美國政府仍未回覆上星期五保安局向美國政府致函要求澄清有報道指美國政府機構入侵香港電腦系統的查詢,亦無回覆律政府上星期五的信件,亦有提及入侵香港電腦系統一事。到目前為止,美國政府並無回覆保安局或律政司。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經貿及資訊中心,網絡保安十分重要,特區政府非常關注香港電腦的保安問題,我們將繼續跟進事件,亦希望美國政府可盡快向香港市民作全面和令人滿意的交代。多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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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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