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7日15:08來源:鳳凰博報字號:
摘要:在斯諾登事件上,香港律政司有收到美國臨時拘捕令的要求,但無收到正式移交逃犯的要求。 |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昨日(六月二十五日)與傳媒談斯諾登事件的談話全文︰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就斯諾登事件,近日律政司這兩天收到很多傳媒查詢。我希望借此機會向大家講幾件事:
第一,美國與香港就逃犯移交的事宜,正如我以前說過,是根據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移交條例》及美國與香港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簽署的協定所規范。因此,任何由美國就逃犯移交或相關的要求,包括臨時拘捕令的要求,均須依據這條法例及協定規管。
其中一項法律要求,是美國政府提出的刑事指控,必須為協定第2條下描述的刑事罪行,相關涉及的行為亦同時構成香港的罪行,兩個條件其中一個不成立不可以進行引渡,亦有第三方面的考慮,就是移交的要求是不可以涉及政治檢控或因為某人的政治意見而作出的檢控。
在斯諾登事件上,香港律政司有收到美國臨時拘捕令的要求,但無收到正式移交逃犯的要求。
要求發出臨時拘捕令的文件在香港時間六月十五日(星期六)下午收到。文件顯示美國政府向斯諾登提出三項指控。第一項是未獲授權披露國防資料,第二是未獲授權披露情報資料,而第三項是竊取國家財物,即相關資料。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的同事在收到文件后,隨即研究美國政府向斯諾登提出的刑事指控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及審視其他所需的基本資料是否足夠。
在六月十七日(星期一),律政司同事以電郵方式通知美國司法部,香港正草擬一份問題清單,希望澄清相關需要的資料。
在六月十九日,美國司法部要求與我聯絡。因應美國政府的要求,我在六月二十日早上(香港時間)與美國司法部部長進行通話。在簡短的通話過程中,我向美國司法部部長明確提出兩點:
第一點是就美方提出臨時拘捕令的要求,我們會嚴格依照香港的法律和一九九六年香港和美國所簽訂的協議處理﹔第二,斯諾登這件事的情況復雜,所以律政司的同事需要一點時間處理,但會盡快回覆,並指出預期應該可以在(香港時間)上星期五或之前向美方提交我們要求的資料。
在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早上(香港時間),特區政府透過保安局致函美國政府,要求就有報道指美國政府機構入侵香港電腦系統作出澄清。同日(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即美國時間星期五早上,律政司以電郵及速遞方式致函美國司法部,要求美國政府就臨時拘捕令的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我們要求的進一步資料包括以下幾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