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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聃:“李某某”只是一個虛擬的造句詞

2013年07月12日08:17來源:瀟湘晨報字號:

摘要:識不能被否定,更容不得先入為主地刻意曲解。李某某案的律師在呼吁與“提醒”媒體的義務,而我們卻隻想和他談談專屬於圍觀者的權利。

  本報評論員王聃

  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強奸案仍在發酵,我們卻不得不隱隱佩服起它前任代理律師的“急流勇退”來。據媒體披露,緣於案情復雜李某某母親期望過高,該律師隻能請辭,但接手者顯然並未顧慮至此,所以一出手又在招致圍觀者洶洶。10日凌晨,李某某案的新代理律師通過博客發布聲明,既公開該案詳細進展,又“義正詞嚴”地告媒體:此前許多媒體對該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的侵權報道,必須迅速停止,媒體不僅有義務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也有義務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群眾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們。

  聽他“告媒體”,雙淚落君前。盡管尚不清楚此份聲明背后有著何種驅使,但首先我們必須慎重地指出,倘若真如律師所言,媒體對李某某的報道一直是在“侵權”,那麼此份聲明同樣沒有“為未成年人諱”。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早就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網絡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一個不難得出的結論是,但凡看了這個在公共博客發布的聲明,誰都不難“推斷”出涉案的“李某某”是誰,他就是歌唱家李雙江之子,如此對未成年人資料的客觀披露也屬違法。

  一份違法的“告媒體違法書”促人啼笑皆非,正因為如此,媒體在李某某案報道過程中的公共態度就格外需要被厘清。我們並不否定極少數媒體進行了一些獵奇報道乃至牽強詮釋,它們是過度解構的“病”,需要被譴責,問題在於:真如聲明中的律師所說,常態的報道也會影響司法公正嗎?司法的確應該獨立於權力,也應該獨立於輿論。但對於早已路人皆知的“李某某”姓名的披露,對於案件緊趨的即時跟進,充其量只是一種不離場的監督。匪夷所思的發生方式,審理過程中同案人員信息的呼之難出,讓媒體與社會公眾隻能選擇密切關注,並步步聚焦。

  常識不能被否定,更容不得先入為主地刻意曲解。李某某案的律師在呼吁與“提醒”媒體的義務,而我們卻隻想和他談談專屬於圍觀者的權利。聲明呼吁社會有義務愛護和保護老藝術家們,但義務隻能法定,社會對老藝術家從無“必然的愛護責任”,如果說尊重藝術是一種人之常情,那麼種種監督性的報道並不構成對“老藝術家”的誹謗與傷害。恰恰相反,緣於他們是名滿天下的個人,是可能掌握著不尋常社會資源的公眾人物,圍觀者一開始就擁有著對其相關事務嚴格監督的權利。社會需要保護老藝術家,但保護不等於視若無睹。

  法的精神必須被時刻提及,未成年人權利也理當成為所有人呵護的東西,但對此越界的提醒,乃至是大白於天下的告知,隻會顯現出過於功利的目的。在談論李某某案時,我們在討論什麼?僅僅是他可能表現出的膽大妄為嗎?這個雖然年輕但好像又躁動了許久的“星二代”,他重復犯罪的勇氣從何而來?輿論在發問,其間有對輕狂者的習慣性厭惡,更是在陳述一種對“父輩庇蔭”心理與作為的不滿。在這裡,“李某某”其實只是一個虛擬的公眾用來造句的“詞”,它有關輿論塊壘卻無關其他,這才是最重要的。

  沒有無緣無故的輿情指向,也沒有被輿情輕易綁架的司法。李某某案被媒體與公眾不約而同地關注,或是“民意所歸”,卻絕非司法的輿論壓力。因為公眾從一開始期待的,就不是讓李某某案重判,而僅僅是讓該案足夠透明與公正地被審理。李某某案如今雖然進入了司法程序,卻依舊無法消弭輿情對於正義的集體焦慮。到底是什麼妨礙了那些常態追罪進程的具體呈現?司法和輿論監督的邊界為何再次被指稱為“曖昧”?一封告媒體書來得太不是時候,卻也成為最悄然與真實的昭示。

  (原標題:“李某某”只是一個虛擬的造句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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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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