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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09:31|來源:法制日報|字號:
實現這一點,起碼要有三個前提:其一,公車必須便於監督﹔其二,對待公車私用,必須加大懲戒力度,弱化懲戒甚至虛置監督,公車私用就不會滅跡﹔其三,給監督公車私用者必要的支持與保護,避免出現類似區伯監督公車被打、恐嚇和電話騷擾等問題。
區伯這樣的孤膽英雄固然可敬,但未免太孤單了。如果制度依舊逶迤踟躕,區伯的堅持就會愈發讓人感到蒼涼與無奈。畢竟,靠社會上一兩個人的獨自戰斗,缺乏制度的合力,終究勢單力薄,無法形成強大的監督和倒逼力量,公車私用的疾患依然會抱恙與難治。(鄧為)
(責編:張婷)
監督,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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