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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清:公正司法必须守住“不把人搞错”的底线【3】

2013年07月10日09:26来源:求是理论网字号:

摘要: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也就是说,公正司法包括防漏。

1.这里的事实和证据是“审查逮捕当时的事实和证据”,而不是诉讼最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也不是看案件最终是否作了有罪判决。因为逮捕是在侦查初始阶段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随着侦查的深入和诉讼程序的推进,原来的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发生变化;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故不能要求逮捕的案件都被判有罪。对于捕后被判无罪的案件,我们同样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看当时在案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2.这里的事实和证据是“在案的事实和证据”,而不仅仅是“在卷的事实和证据”。当前披露的重大冤假错案,如凭当时在卷的事实和证据,估计多数都符合逮捕条件。但这些案件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都因遭到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而批捕人员对刑讯逼供却没能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了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案的事实和证据”,除了案卷里的事实、证据外,还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等所知道的事实和证据。审查逮捕时除审阅案卷以外,如果该注意的问题注意到了,该发现的问题发现了,该讯(询)问的犯罪嫌疑人、证人作了讯(询)问,也没有发现与卷内相反的事实和证据,那就不属于错捕;如果该注意的问题没有注意,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该讯(询)问的犯罪嫌疑人、证人没有问,结果被判无罪,那就属于错捕。也正因为如此,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了审查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还规定“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这里的错捕是衡量批捕人员工作质量的错捕,而不是衡量应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的错捕。衡量应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的错捕,应当以诉讼的最终结果为标准。如果案件最终被撤销、不起诉或判无罪,只要不具有免赔的情形,就都属于错捕,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原标题: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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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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