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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聃:“李某某”只是一个虚拟的造句词

2013年07月12日08:17来源:潇湘晨报字号:

摘要:识不能被否定,更容不得先入为主地刻意曲解。李某某案的律师在呼吁与“提醒”媒体的义务,而我们却只想和他谈谈专属于围观者的权利。

  本报评论员王聃

  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仍在发酵,我们却不得不隐隐佩服起它前任代理律师的“急流勇退”来。据媒体披露,缘于案情复杂李某某母亲期望过高,该律师只能请辞,但接手者显然并未顾虑至此,所以一出手又在招致围观者汹汹。10日凌晨,李某某案的新代理律师通过博客发布声明,既公开该案详细进展,又“义正词严”地告媒体:此前许多媒体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必须迅速停止,媒体不仅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也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听他“告媒体”,双泪落君前。尽管尚不清楚此份声明背后有着何种驱使,但首先我们必须慎重地指出,倘若真如律师所言,媒体对李某某的报道一直是在“侵权”,那么此份声明同样没有“为未成年人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早就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网络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一个不难得出的结论是,但凡看了这个在公共博客发布的声明,谁都不难“推断”出涉案的“李某某”是谁,他就是歌唱家李双江之子,如此对未成年人资料的客观披露也属违法。

  一份违法的“告媒体违法书”促人啼笑皆非,正因为如此,媒体在李某某案报道过程中的公共态度就格外需要被厘清。我们并不否定极少数媒体进行了一些猎奇报道乃至牵强诠释,它们是过度解构的“病”,需要被谴责,问题在于:真如声明中的律师所说,常态的报道也会影响司法公正吗?司法的确应该独立于权力,也应该独立于舆论。但对于早已路人皆知的“李某某”姓名的披露,对于案件紧趋的即时跟进,充其量只是一种不离场的监督。匪夷所思的发生方式,审理过程中同案人员信息的呼之难出,让媒体与社会公众只能选择密切关注,并步步聚焦。

  常识不能被否定,更容不得先入为主地刻意曲解。李某某案的律师在呼吁与“提醒”媒体的义务,而我们却只想和他谈谈专属于围观者的权利。声明呼吁社会有义务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们,但义务只能法定,社会对老艺术家从无“必然的爱护责任”,如果说尊重艺术是一种人之常情,那么种种监督性的报道并不构成对“老艺术家”的诽谤与伤害。恰恰相反,缘于他们是名满天下的个人,是可能掌握着不寻常社会资源的公众人物,围观者一开始就拥有着对其相关事务严格监督的权利。社会需要保护老艺术家,但保护不等于视若无睹。

  法的精神必须被时刻提及,未成年人权利也理当成为所有人呵护的东西,但对此越界的提醒,乃至是大白于天下的告知,只会显现出过于功利的目的。在谈论李某某案时,我们在讨论什么?仅仅是他可能表现出的胆大妄为吗?这个虽然年轻但好像又躁动了许久的“星二代”,他重复犯罪的勇气从何而来?舆论在发问,其间有对轻狂者的习惯性厌恶,更是在陈述一种对“父辈庇荫”心理与作为的不满。在这里,“李某某”其实只是一个虚拟的公众用来造句的“词”,它有关舆论块垒却无关其他,这才是最重要的。

  没有无缘无故的舆情指向,也没有被舆情轻易绑架的司法。李某某案被媒体与公众不约而同地关注,或是“民意所归”,却绝非司法的舆论压力。因为公众从一开始期待的,就不是让李某某案重判,而仅仅是让该案足够透明与公正地被审理。李某某案如今虽然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依旧无法消弭舆情对于正义的集体焦虑。到底是什么妨碍了那些常态追罪进程的具体呈现?司法和舆论监督的边界为何再次被指称为“暧昧”?一封告媒体书来得太不是时候,却也成为最悄然与真实的昭示。

  (原标题:“李某某”只是一个虚拟的造句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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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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