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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德斌:劉志軍案 “事后受賄”腐敗之害

2013年06月20日10:50來源:珠江晚報字號:

摘要:“事后受賄”腐敗模式非常隱秘,皆因其利益變現環節不透明,官商勾結行為不彰顯,難以獲得確鑿証據。

6月9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劉志軍涉嫌受賄的11條具體指控中,丁書苗雖是最后出現,卻“貢獻”了劉志軍涉嫌受賄6460.54萬元中的最大頭——4900萬元。而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的4條指控,則均與丁書苗有關。2004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共幫助丁書苗及親屬獲利39.76億元。(6月19日《新京報》)

丁書苗賄賂劉志軍的款項總額高達4900萬元,已經堪稱天價了,在其它貪腐案件裡也屬罕見。然而,這項“投資”的回報非常可觀,劉志軍共幫助丁書苗及親屬獲利39.76億元,投資回報率達81倍之多。而且,劉志軍和丁書苗之間並不止於經濟利益,還有代為花錢買官、“撈人”等不法勾當。

可見,此種官商勾結牟利、互為同盟、借助“影子傀儡”間接撈取好處的情況,已經超出以往的貪腐案例,成為新形勢下的典型腐敗,即為法律界所言的極為隱蔽的“事后受賄”模式。通過此案可以看到,丁書苗甘願長期成為劉志軍的“影子傀儡”,替其鞍前馬后奔波,就是因為利益非常巨大,隻要靠住劉志軍這棵大樹,即可不斷收割到豐厚的財富。

“事后受賄”腐敗模式非常隱秘,皆因其利益變現環節不透明,官商勾結行為不彰顯,難以獲得確鑿証據。但也因此,此種腐敗模式的后果非常嚴重,涉案金額巨大,時間跨度也長,對國家和社會均造成巨大損失。從劉志軍案即可窺一斑見全豹,在長達7年之間,丁書苗借助劉志軍的力量,就從中獲利高達近40億元之巨。

在高鐵招標建設的各個環節,都能見到權力染指的魅影,而滲透到每個角落的腐敗交易,在幫助丁書苗等人暴富的同時,亦推高了高鐵成本,並影響到高鐵工程的總體質量。而要不是動車特大事故的突然發生,引起紀檢委機構的介入調查,劉志軍與丁書苗所結成的利益同盟,或許還將繼續“潛伏”下去,撈取更大的利益。

劉志軍案所暴露出的“事后受賄”乃是一個典型例子,值得我們保持警惕之心,盡快梳理和完善監管機制,防微杜漸,將此種腐敗模式扼殺在搖籃裡。從“事后受賄”的特征來看,其能成行的關鍵因素,乃是官員權力過大,特別是處於領導崗位的官員權力不受限制,內部沒有約束制衡力量,容易形成一言堂的格局,外部亦缺乏有效監督,難以及時發現腐敗行徑。

可見,需要明確官員權力界限,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讓官員有所畏懼,無法肆意妄為。同時,完善行政流程環節,對於有可能存在利益輸送的環節,務必使其透明化運行,通過信息公開機制、事后溯源機制、離退職倒追責任等防范措施,將腐敗交易的概率降到最低,以堵上“事后受賄”腐敗模式的漏洞。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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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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