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注冊|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海外網>>評論

汪昌蓮:“常回家看看”入法效果未必理想

2013年07月01日10:31來源:南方都市報字號:

摘要:必須正視的是,一旦“常回家看看”入法,對於此類糾紛的處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判決,勢必引起很大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強制執行,將子女“綁架”回家看父母,子女很難有好臉色和好心情,繼而也難以創造出傾心交流的溫馨環境。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6月30日《華商報》)。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得以實施,將會使佔我國總人口數11.4%的1.67億老年人受益。特別是,將“常回家看看”入法,釋放出“以法治孝”的善意。問題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夠取得理想的結果。以法治孝,無疑是在拿法律“綁架”道德和孝心,規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會遭受一些無德不孝之人的“軟抵抗”。也就是說,“常回家看看”入法,因缺乏可操作性,注定會陷入執行難、損害法律威嚴的尷尬境地。

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來越多,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我國1.67億老人中,有一半過著“空巢”生活,獨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婦無人照料,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此次將“常回家看看”入法,似乎讓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與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然而,生活上的贍養義務,法律可以規范,但精神撫慰,並沒有判斷標准可言,也不可能成為法律規制的調整對象。再者,“常回家看看”屬於道德范疇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層面顯然不妥。法律不是萬能鑰匙,不可能所有問題都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既保証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決於個人的選擇,這也是一種權利。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証它的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和長期效果,不能強人所難。法律不能低於道德,因此,“常回家看看”還不夠上升到法律層面。

必須正視的是,一旦“常回家看看”入法,對於此類糾紛的處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判決,勢必引起很大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強制執行,將子女“綁架”回家看父母,子女很難有好臉色和好心情,繼而也難以創造出傾心交流的溫馨環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倫之樂,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傷害。也就是說,“強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種感情,是一種良知,法律判決出來的親情,尤其是強制執行來的親情,隻能是變味的親情,最終往往是適得其反。

也就是說,如果子女們完全是在司法機關或社會輿論的強制下,履行對老人的精神贍養義務,雖然也按法院判決的次數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願、勉勉強強,對老人變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僅達不到精神贍養的目的,反而是對老人的精神折磨。從這個意義上講,精神贍養更需要道德支持。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這種精神贍養糾紛,很可能會因無法執行而不了了之,從而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法律首先考慮到它的執行力,如果不能執行,反而破壞了它的嚴肅性。 □汪昌蓮

分享到:

(責編:牛寧)

相關新聞 >

美圖精選 >

國內國際台灣華人視頻論壇

評論 >

圖片 >

視頻 >

國際 >

國內 >

娛樂 >

港澳台 >

文史 >

辣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