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6日07:12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上訪者實際上也一樣,很多是因“無人認領”他們的訴求,才投書媒體或網絡,甚至不惜通過制造一些公共事件來獲取對其個案的關注。這種情況多屬不得已而為之的“維權秀”。 |
■ 社論
“不對上訪者處以勞教”已逐步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暫停勞教審批”訊息的不時傳出,或許預示著改變的即將到來。
“不對上訪者處以勞教”正在成為社會共識。“暫停勞教審批”訊息的不時傳出,或許預示著改變的即將到來。唐慧案的標志性意義就在於,它為勞教改革的推進又樹立了一個路標。
輿論高度關注的“上訪媽媽”唐慧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賠償案,已於昨日二審落判。湖南省高級法院判定:永州市勞教委賠償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64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但唐慧要求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若聚焦於個案,看點在唐慧提請的訴求能否得到司法的救濟。若從個案中跳離開來,此案還關聯著正在艱難推進中的勞教制度改革。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賠償案的爭議焦點,就在永州市勞教委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湖南省高級法院認為,唐慧多次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考慮到唐慧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等情況,湖南省勞教委依法撤銷了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其撤銷的法定理由屬於《行政復議法》中所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在國家賠償法修訂之后,政府部門對其“明顯不當”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已然明確。
盡管不少媒體均選擇了將唐慧的勝訴看做是“相對的”、“基本面的”。但從中國現實的司法生態出發,這樣的判決應當說也來之不易。更何況,它雖未支持唐慧所要求的“書面賠禮道歉”,卻也認同了唐慧的訴求。判決書裡的相關表述是:在二審庭審中,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勞教決定時沒有考慮到‘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人文關懷不夠’、‘處理方式不當’,(已經)向唐慧賠禮道歉,故對唐慧此項訴訟請求可視為已經履行。
和同類型的案件一樣,勞教本身的合法性也成為庭審辯論的焦點。事實上,這也成了中國司法的一處尷尬。勞教並非刑罰,1996年頒行的《行政處罰法》又未將勞教歸入“行政處罰”,這意味著勞動教養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已經淪為無“人”(法)肯認領的境地。
上訪者實際上也一樣,很多是因“無人認領”他們的訴求,才投書媒體或網絡,甚至不惜通過制造一些公共事件來獲取對其個案的關注。這種情況多屬不得已而為之的“維權秀”。解決之道,還在於疏通法定救濟渠道去收納上訪人提出的訴求,而不是憑借勞教這種“幾不靠”的處罰方式。
在勞教改革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不對上訪者處以勞教”已逐步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暫停勞教審批”訊息的不時傳出,或許預示著改變的即將到來。唐慧案的標志性意義就在於,它為勞教改革的推進又樹立了一個路標。期待這種事實上“暫停”能早日成為法律層面的“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