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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0日07:23|來源:央視|字號:
摘要:各地集中查處網絡造謠、傳謠案件,但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定罪量刑標准又是如何?今天最高法、最高檢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
解說:
除此之外這一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尋舋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七萬多條,這是截至今天晚上19點,新浪微博涉及這一司法解釋相關討論的數量。當中國的網民規模已達5.91億,這條高壓線,能否為更好的打擊網絡犯罪,淨化網絡環境,同時也能厘清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網絡邊界,讓人們依法充分行駛,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司法解釋落地之后,人們期待更好的執行。
白岩鬆:
其實我個人不太同意剛才短片中用的高壓線的一個詞,我覺得用線,或者說用一個邊界這樣的概念,可能更加准確,否則高壓線這樣的一個詞容易引起誤讀, 接下來我們會去改。但是不管你站在哪一個角度去看待這個問題,不管過去的一些日子裡怎麼樣在議論各地紛紛落網的很多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怎麼樣,但是有一點我想我們必須要達成共識。如果想要去列出一個邊界來,就必須讓法律來扮演這樣的一個角色,在依法治國這種已經深入人心的前提下,依法“治”網是必須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去擔心,或者怎麼樣出台相關的很多很多的東西,因此今天的依法“治”網,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利好,要贊一下。但是在這個前提之下,我們再去探討這些相關的這種細節,包括今天的很多條款究竟怎麼樣,接下來如何去豐富完善它,我覺得都是題中應有之意。我們首先來看一下今天出台的司法解釋當中,既有Yes,又有No,那麼從Yes的角度來說,誹謗信息假如被轉發達到了五百次就可以判刑,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后果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在網絡辱罵恐嚇他人屬於尋舋滋事,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這裡人家特別強調說有很多這種真實信息,你憑什麼給人家刪了。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等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等等,這底下都有,這屬於Yes,法律這條線是要管和處罰的,但是同時也不能過寬的去使用它,這也正是我說為什麼不同意高壓線這三個字的一個重要的理由。我們來看,行為人不明知而為發布、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就是說自己並不清楚,哪怕轉發了,那個信息是不對的,但是也不構成誹謗罪。第二個網絡舉報,在目前網絡反腐越來越深入人心,而且這個中紀委包括跟監察部已經建了自己的網站的情況下,網絡舉報即使部分內容失實也不屬於誹謗罪,這是支持網絡反腐的。
第三個,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了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費用,也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對他人相關犯罪不明知,即使客觀取得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我覺得正是這邊有Yes,正是這邊有No,因此中間的這條線就是一個邊界,而不能理解成是高壓線這樣一個概念。接下來我們也要連線司法專家聽聽他是怎麼解讀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教授阮齊林,阮教授您好。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阮齊林:
您好。
白岩鬆:
您怎麼看待今天高法和高檢出台的針對互聯網相關犯罪的司法解釋,它一方面在約束方面,同時在保障方面它的分寸拿捏是,你理解怎樣?
阮齊林:
這個司法解釋,特別值得重視的說,一方面要求嚴打網絡犯罪,另一方面要注意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和輿論監督權,注意到這兩者的平衡,這是這個司法解釋令我們感到欣賞的地方。尤其是提出來,如果傳播了或者是散布了信息,但是不明知的這種情況下,或者是舉報不實的,這個不認為犯罪。另外一點還是特別注意到法的明確性,它主要的把懲治網絡謠言的問題落實在誹謗罪上,而誹謗罪是一個傳統的罪名,這種罪名要求對他人的名義造成嚴重的損害,這個構成犯罪。因此落到這個地方可以保障構成明確性和具體性,以免在打擊網絡犯罪的同時,損害到公民的表達權和監督權。
白岩鬆:
阮教授其實剛才我也說了一番話,可能很多人會去想這個問題,我說首先一個大利好,咱們先不談細則,就是用法律來界定這樣的一條線,來去管理新興事物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我覺得這是一個利好,我相信這一點您也一定同意。
阮齊林:
對,這個是我們應該與時俱進,我們已經進入到一個網絡的時代,自然要考慮這樣的問題。
白岩鬆:
好,一會會有具體的問題再向您請教,我們來看剛才阮教授也特別提到,今天下午相關的高法的新聞發言人在談到出台的司法解釋的時候,談了五個需要,第一個是打擊扑面而來的這種利用互聯網來犯罪的這種現實的需要。其中第四條還特別強調,制定出台解釋是保障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需要,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通過厘清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也正是這幾條組合在一起,包括剛才我們說的Yes和No,這條線我們可以不把它看作是一條有顏色,或者是用高壓,或者是用其他的詞去界定,它就該是一條法律的線,接下來我們就去看,就像過去有很多人擔心,如果這樣,我有些行為不注意,是不是也犯罪了?不會。我們接下來看相關的解釋。
(責編:張婷)
司法,司法解釋,白岩鬆,網絡謠言,規范司法行為,阮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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