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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0日07:23|來源:央視|字號:
摘要:各地集中查處網絡造謠、傳謠案件,但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定罪量刑標准又是如何?今天最高法、最高檢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
孫軍工: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具體的量化入罪標准。
解說:
誹謗信息被轉發五百次就可以入罪,應該說這是今天的司法解釋中最被大家關注的一個數字。
孫軍工:
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后果,經過實証研究和專業論証,司法解釋在本項中,對於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與被轉發次數,在數量標准上做了一個區別的規定。
解說:
入罪標准的確定,讓認定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門檻更加清晰,而另一方面對於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兩高的司法解釋也排除了一些行為。
孫軍工:
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
解說:
在這樣的標准下,廣大網民所關注的網上言論,特別是網絡反腐,微博反腐會不會受到影響,最高法發言人孫軍工也做出了解釋。
孫軍工:
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於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說:
解釋還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處罰問題。
孫軍工:
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智所發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解說:
不知道,不追責,還體現在所有網絡犯罪中。
孫軍工:
需要強調的是,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防止擴大打擊面。本條明確規定,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舋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的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白岩鬆:
好,接下來我們繼續連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教授阮齊林,阮齊林您好。
阮齊林:
您好。
白岩鬆:
您也注意到了,今天下午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中,一方面是約束和打擊,另一方面有很多但是和如果,您怎麼看待這麼多的但是和如果,它在防范什麼,擔心什麼?另一方面在今后的司法實踐當中是否好實施?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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