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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2日11:21|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字號:
我國在推進法治化建設進程中,遇到了發揚民主與加強法治的矛盾碰撞,推進民主要不要遵守法律規定,民主能否逾越法律的界限?近年國內外的民主事件常常是民主不顧法律約束,不惜一切手段達到預期目的,結果極大地傷害已建立的法治秩序。
從理論與實踐發展看,公認的觀點是民主與法治相輔相成,對社會發展都起到重要作用,二者不能單獨存在,也不可偏廢。但不少人認為民主是社會發展的最高境界,民主意味著自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否則就是壓制民主。而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民主不受限制,更沒有絕對的民主和自由。集會、游行、結社都要按照程序得到批准方可實施,並不能隨意佔用公共設施和場所,甚至影響到公眾利益的實現。
埃及的廣場集會和游行就超越了法律規定,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秩序、商業和民眾交往活動的開展。提出自身主張符合法律和表達自由,但要求政府必須全面答應否則拒不撤離的立場,則不符合民主、協商、依法的基本規則。
反對漲價和裁員等民主意願表達,應得到政府的理解,但意願表達后未能如願也是可能的結果。如果一味堅持民主主張,不顧政府意志,也不考慮他人感受,就會使民主表達走向反面,給社會和他人造成傷害,背離初衷還勞民傷財。
國內不少民主請願事件理由正當,但表達方式不妥。如在反對日本強佔釣魚島游行示威活動中,打砸日品商店、燒毀日系車輛、砍傷日系車駕駛員等行為就超越了正常表達范圍和法律界限。再如,未經批准搞集會游行,長期佔用交通道路,搭建臨時性違章建筑,則嚴重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發揚民主是在法治不斷健全的基礎之上的民主,絕不是超越法治所縱容的民主表達。民主再好,也不能撇開法律,甚至踐踏法律,將民主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民主需要法治的助威和保障,尊重和自覺遵守法律的規范性條款對民主的約束,才能促使民主不斷發展、法治不斷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民眾的民主意識被喚醒,不同言論通過各種游行示威得以自由表達,但大家很快發現這是不成熟的民主,表達已過了頭。上世紀九十年代至今,我國更加重視法治建設,對民主表達研究和指導並不多。由於網絡發展迅速,網絡民主似乎成為人們的首選,但引導和監管不力常常導致網絡言論表達過度,比如對政府不能依法行政的抨擊,對某些敏感案件的網絡討論,也出現帶有虛構事實的言論,有的構成違法行為,有的已構成犯罪。
民主需要制度化和規范化指引,既讓人們有宣泄的出口,又有網絡和現實生活的管理和引導,不至於民主熱情失控,導致民眾意志綁架法治。法治要主動發揮調節人們情緒的作用,將民主意識和具體行為納入法治化管理軌道,既重視民主熱情的宣泄,又要善於調控民主進程,防止一統就死、一放就亂,要讓民主與法治這對孿生兄弟健康成長,在相互理解中達到更加美好長遠的平衡。(作者是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
(責編:張婷)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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