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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法天:為李天一辯護,易延友錯在哪?

2013年07月18日07:13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即使被害人主觀感受上確實有差異,也不能成為刑法差別化定罪量刑的依據。易延友教授的錯誤在於他把受害人的身份作為衡量危害性大小的依據,違背了人格平等的原則和法律精神。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近日發表了“替李天一的辯護律師說幾句”的微博,提到“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在網友的質疑下,他又改為“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這非但沒有平息輿論,反而更激起一些網友的憤怒謾罵,易教授不禁感嘆網絡空間裡的群體“不理性”,最后刪帖了事。

我轉發關於此事的微博時,說了一句“我嚴重不同意易先生的觀點,但也反對一些人對他貼道德標簽進行人身攻擊”。為什麼証據法學專業的易延友他說錯了,我們必須拿出站得住腳的証據,才能以理服人。

在刑法學中,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或可能造成這樣或那樣損害的特性”,通俗地說,犯罪是有害社會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一般文明人所具有的價值觀念和基本感情。強奸,尤其是輪奸,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我們討論的前提。

社會危害性理論是刑法的基礎,但它主要決定的是定罪而不是量刑,也就是說,刑法把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而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例如,檢察機關的辦案規則裡就有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訴。但是,無論強奸陪酒女還是強奸良家婦女,都具有嚴重的危害性而被認定是強奸,刑法在定罪問題上並沒有區分犯罪的對象。何況,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憑片面的信息把受害人定位為良家婦女,抑或“失足婦女”。易延友教授不嚴謹的言論從輕了說是一種歧視,往重了說是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當然也有大小,而且也能影響到量刑。但是具體到強奸罪中,強奸良家婦女和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的危害性,卻無法進行比較,因為她們都遭受了犯罪分子的暴力、脅迫等手段,都被強行發生了性關系,都侵害了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如果根據受害人的身份、地位來衡量他們遭受的傷害哪個更大,就會產生非常荒謬的邏輯:搶劫富人的危害比搶劫窮人的危害大,殺害官員的危害比殺害平民的危害大……而我們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卻找不到任何這樣的依據。恰恰相反,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在認定強奸罪的問題上有過這樣的解答:“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害人沒有孰高貴、孰低賤,隻要違反了婦女的意願,哪怕是對妓女,強奸也是犯罪。即使被害人主觀感受上確實有差異,也不能成為刑法差別化定罪量刑的依據。易延友教授的錯誤在於他把受害人的身份作為衡量危害性大小的依據,違背了人格平等的原則和法律精神。

(吳法天,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証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海外網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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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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