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0日09:26來源:求是理論網字號:
摘要: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會受到制裁和懲罰。也就是說,公正司法包括防漏。 |
“不把人搞錯”,這在公眾看來似乎很簡單的事,為什麼到了司法機關就這麼難,需要我們去苦苦追求?一是因為刑事訴訟的証明是回溯性的証明,它通過收集到的証據去“回復”和“再現”以往的犯罪事實,而這種“回復”、“再現”的過程非常復雜,受很多因素的制約,真相容易被掩蓋和歪曲。二是因為人有沒有搞錯,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真犯罪,隻有他自己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真正的犯罪人,那犯罪人也知道),而司法人員並不知道。司法人員看到的隻有在案的事實和証據。由此在訴訟証明理論上,就有了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區別。客觀事實司法人員沒有看到過,司法人員隻能憑在案証據所“再現”的法律事實來認定案件,而這種法律事實隻有與犯罪人知道的客觀事實相符,人才不會搞錯;如果不相符,就會出現冤假錯案。因此,在司法証明上,要以客觀真實為目標,以法律真實為標准。
四、要明確檢察機關守住防止冤假錯案底線的具體工作標准。
對檢察機關的批捕、起訴工作應該提出什麼標准,才能守住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比如,能不能要求凡是批捕、起訴的案件都要做到100%判決有罪?我認為有罪判決率低肯定不好,但也不能提100%判決有罪的要求。
先講起訴。雖然起訴和審判的標准都是“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但是,在事實清與不清、証據確實充分與不確實充分之間,並不存在一條一看就清楚、一摸就明白的界限,難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就多數案件而言,這條界限比較容易劃清,但也有少數案件處在清與不清、確實充分與不確實充分的模糊地帶上,加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認識,因而就會出現有的人認為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有的人卻認為事實不清、証據不確實充分的情況。如果提出訴后要100%判決有罪的目標,公訴人員就會把保險系數留得過大,隻起訴那些事實証據不存在任何不同認識、明顯構成犯罪的案件,而將處於模糊地帶、存在不同認識的案件作不起訴處理,從而造成打擊不力。
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都對檢察機關不起訴規定了嚴格的制約措施,以防止該訴不訴。同時,許多國家還認為,檢察機關作為控方,在追訴犯罪上應該保持一定的張力,有的還將起訴標准規定為低於審判標准。為了保持這種張力,一些國家對訴后有罪判決率根本不作統計,以防止檢察官為追求有罪判決率而該訴不訴。我國檢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起訴條件即“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來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因為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的,就能排除合理懷疑,從而就能防止冤假錯案。
對於訴后判無罪的案件,我們要高度重視,認真分析。如果認為判決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如果認為判決正確,就要認真總結教訓,辦案人員存在過錯的,還應追究其責任;如果認為判決有道理,而檢察院的起訴也有道理,則應加強研究,並與法院溝通,以便統一寬嚴尺度和証據標准。
對於批捕,基於以上相同的道理,應根據審查批捕當時在案的事實和証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決定捕或不捕。凡是符合逮捕條件而批捕的,即使后來被判無罪或者徒刑以下刑罰,也不屬於錯捕;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予以逮捕或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不予逮捕,就是錯捕或錯不捕。對此,需要說明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