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0日09:26來源:求是理論網字號:
摘要: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會受到制裁和懲罰。也就是說,公正司法包括防漏。 |
1.這裡的事實和証據是“審查逮捕當時的事實和証據”,而不是訴訟最終查明的事實和証據,也不是看案件最終是否作了有罪判決。因為逮捕是在偵查初始階段為了保証訴訟順利進行而採取的強制措施,隨著偵查的深入和訴訟程序的推進,原來的事實、証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可能發生變化;逮捕的事實、証據條件是“有証據証明有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已構成犯罪”,故不能要求逮捕的案件都被判有罪。對於捕后被判無罪的案件,我們同樣要高度重視,認真分析,看當時在案的事實和証據是否符合逮捕條件。
2.這裡的事實和証據是“在案的事實和証據”,而不僅僅是“在卷的事實和証據”。當前披露的重大冤假錯案,如憑當時在卷的事實和証據,估計多數都符合逮捕條件。但這些案件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犯罪嫌疑人都因遭到刑訊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而批捕人員對刑訊逼供卻沒能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了但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在案的事實和証據”,除了案卷裡的事實、証據外,還應包括犯罪嫌疑人等所知道的事實和証據。審查逮捕時除審閱案卷以外,如果該注意的問題注意到了,該發現的問題發現了,該訊(詢)問的犯罪嫌疑人、証人作了訊(詢)問,也沒有發現與卷內相反的事實和証據,那就不屬於錯捕;如果該注意的問題沒有注意,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該訊(詢)問的犯罪嫌疑人、証人沒有問,結果被判無罪,那就屬於錯捕。也正因為如此,修改后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了審查逮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三種情形,還規定“可以詢問証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這裡的錯捕是衡量批捕人員工作質量的錯捕,而不是衡量應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賠償的錯捕。衡量應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賠償的錯捕,應當以訴訟的最終結果為標准。如果案件最終被撤銷、不起訴或判無罪,隻要不具有免賠的情形,就都屬於錯捕,應當予以刑事賠償。
原標題:對“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的幾點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