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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宇輝:為法治與人權入憲 鼓與呼【4】

2013年07月01日09:27來源:深圳特區報字號:

摘要: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步雲認為,“人權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權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任何國家的任何人在任何時期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人權的特殊性是指不同國家和同一國家不同歷史時期所享有的權利不同。”

“罪犯法律地位”引起風波,促進了法學界思想解放

李步雲是我國最早關注人權的學者之一,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他就開始研究人權,經歷了我國對人權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我始終相信,保障人權,實現人的尊嚴和價值,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 他認為。

1978年10月,中國社科院召開法學界思想解放研討會,社科院的一位領導在會上作報告時,以他自己“文革”在監獄受“審查”時的親眼所見,揭露了林彪、“四人幫”一伙踐踏公民(包括監獄中的罪犯)權利的令人發指的罪行。“我雖經歷過‘十年浩劫’,但聽了這些,還是很震驚。我想,這是一個從來沒有探討過的問題,如果研究一下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闡明他們被判刑后,還有什麼權利應受保護,還有什麼義務應當履行,這對於人權保障制度的完善,會起重要作用。” 李步雲說。

於是,經過深入調研,李步雲和同事徐炳共同撰寫了《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從理論上闡述了罪犯的公民地位,首次提出了對罪犯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1979年10月31日,該文在《人民日報》發表。

如石破天驚,該文在理論界和相關實踐部門引發了激烈爭論。當時的公安部勞改局、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人民日報和李步雲本人,都收到大量來信,有表示支持的,也有堅決反對的。還有學者撰文,認為罪犯不是公民。

李步雲認為,如果罪犯不是公民,那麼憲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一規定對他們就不適用,就要另搞一套法律來規范他們。這是做不到,也沒必要的。

但是,在那個年代,“四人幫”的流毒還沒有被肅清。當時的理論界還有不少人沒有搞清什麼是“公民”。不少干部對服刑人員還有什麼權利甚至一無所知。“令我至今仍然念念不忘的是,當時也有不少有識之士支持這篇文章的觀點。例如,我曾到公安部勞改局征詢意見,參與座談的同志都說,‘你的觀點沒有錯,很多問題過去我們沒有想過,你的觀點對我們很有啟發’。”

“但是當時政治壓力確實不小,可我內心十分坦然與平靜。因為我相信,自己的觀點沒有錯。” 李步雲說。

的確,后來的發展証明他的觀點沒有錯。他關於“罪犯也是公民”等觀點,被1982年憲法以及1994年12月新頒布的監獄法採納了。

“當然,這篇文章的影響主要還是促進了法學界的思想解放,推動了全社會對人權認識的深化。” 李步雲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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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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