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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宇辉:为法治与人权入宪 鼓与呼【3】

2013年07月01日09:27来源:深圳特区报字号: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步云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在任何时期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最早提出并全面阐明我国必须搞法治 ,提出“一定要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

1979年9月,中国社科院召开新中国成立30周年学术讨论会,李步云向大会提交了由他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的1.8万字的论文《论以法治国》。9月30日上午,李步云在会议上发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以法治国做了全面、系统论述。这篇文章被认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学术界第一次明确提出不能搞人治、必须搞法治。

从此,在思想理论界展开了“法治论”(即要法治、不要人治)、“结合论”(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和“取消论”(法治概念不科学,应当取消法治与人治的提法)这三大派的激烈论争。这场争论参与学者之多,讨论之广泛、深入,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也不多见。

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在共和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影响深远。1980年7月,李步云被借调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政治组,中央领导要求书记处研究室代表中央写一篇特约评论员文章,总结一下审判“四人帮”的经验,文章的撰写由李步云具体负责。1980年11月22日,这篇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对这次历史性审判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文章在结束语里指出: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李步云着重在一系列重要文章和建议中率先论证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根据和重要意义。他提出,依法治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李步云和同事王家福、刘海年商量,怎样通过这次党代会把 “依法治国”写进大会报告。为此,他们给中央送了几份充分准备的材料 。

“十五大报告起草时,还有人写信反对把‘法制’改为‘法治’。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16字方针规定得已经很全面了,动态的、静态的含义都有了,为什么一定要用‘法治’呢?后来,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李步云说,中央最后采纳了我们的建议。长达近20年的三大派争论终于告一段落,争论也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1999年宪法修正前,中央修宪小组在人民大会堂先后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李步云在座谈会上发言时极力主张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被载入宪法。

30年里,李步云撰写了50多篇有关法治的论文,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做出了重要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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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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