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收藏首页|简体|繁體

海外网>>评论

庄宇辉:为法治与人权入宪 鼓与呼【4】

2013年07月01日09:27来源:深圳特区报字号: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步云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在任何时期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罪犯法律地位”引起风波,促进了法学界思想解放

李步云是我国最早关注人权的学者之一,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他就开始研究人权,经历了我国对人权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我始终相信,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他认为。

1978年10月,中国社科院召开法学界思想解放研讨会,社科院的一位领导在会上作报告时,以他自己“文革”在监狱受“审查”时的亲眼所见,揭露了林彪、“四人帮”一伙践踏公民(包括监狱中的罪犯)权利的令人发指的罪行。“我虽经历过‘十年浩劫’,但听了这些,还是很震惊。我想,这是一个从来没有探讨过的问题,如果研究一下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阐明他们被判刑后,还有什么权利应受保护,还有什么义务应当履行,这对于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会起重要作用。” 李步云说。

于是,经过深入调研,李步云和同事徐炳共同撰写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从理论上阐述了罪犯的公民地位,首次提出了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1979年10月31日,该文在《人民日报》发表。

如石破天惊,该文在理论界和相关实践部门引发了激烈争论。当时的公安部劳改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人民日报和李步云本人,都收到大量来信,有表示支持的,也有坚决反对的。还有学者撰文,认为罪犯不是公民。

李步云认为,如果罪犯不是公民,那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规定对他们就不适用,就要另搞一套法律来规范他们。这是做不到,也没必要的。

但是,在那个年代,“四人帮”的流毒还没有被肃清。当时的理论界还有不少人没有搞清什么是“公民”。不少干部对服刑人员还有什么权利甚至一无所知。“令我至今仍然念念不忘的是,当时也有不少有识之士支持这篇文章的观点。例如,我曾到公安部劳改局征询意见,参与座谈的同志都说,‘你的观点没有错,很多问题过去我们没有想过,你的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

“但是当时政治压力确实不小,可我内心十分坦然与平静。因为我相信,自己的观点没有错。” 李步云说。

的确,后来的发展证明他的观点没有错。他关于“罪犯也是公民”等观点,被1982年宪法以及1994年12月新颁布的监狱法采纳了。

“当然,这篇文章的影响主要还是促进了法学界的思想解放,推动了全社会对人权认识的深化。” 李步云认为。

分享到:

(责编:牛宁)

相关新闻 >

美图精选 >

国内国际台湾华人视频论坛

评论 >

图片 >

视频 >

国际 >

国内 >

娱乐 >

港澳台 >

文史 >

辣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