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1日09:27来源:深圳特区报字号: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步云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在任何时期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
推动“人权保障”入宪,主张“社会主义要高举人权旗帜”
而对人权理论的系统研究,李步云是从1991年前后开始的。1991年,李步云参与组建我国第一个人权研究中心,即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他本人任副主任。二十多年来,他率领中心研究人员在学术研究、给中央提出政策建议、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在任何时期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的争论,在国内思想理论界一直以各种形式在持续着。一开始,国内主流看法是否认普遍性,李步云在1992年发表的《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一文,是国内第一次肯定人权存在普遍性的文章。1993年6月,我国政府正式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我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和根据,两者应当是统一的。”他说。
2000年起,李步云又在湖南大学和广州大学各组建了一个人权研究中心。由他主编的《人权法学》已经出版,这是教育部迄今为止唯一一本有关人权法学的统编教材。
2003年6月,中央召开修宪专家座谈会,有5位法学家参加。李步云极力主张把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当时有人提出,世界上很多国家宪法都没有这一条,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写?“我说,人家没有,我们有,是有意义的,表明我们对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西方国家对我们的误解,有利于转变人们的观念,有利于我们人权状况的改善。” 李步云说。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庄严写入宪法。
李步云认为,“社会主义要高举人权旗帜,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建立起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体系,是摆在中国法学家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